有關擔保合同模板集錦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擔保合同 篇1一、擔保方式不明確 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范圍約定不明確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即上述所有項目上承擔責任。 三、擔保期限規定不清楚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合同 篇2特征 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p>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薄稉7ā返?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范本: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雙方于 年月日簽訂了《合同或者協議書》(合同編號為 ,下稱主合同)。 按照該份主合同的約定,乙方應于 年月日支付給甲方款項計人民幣 萬元。 為保證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為乙方的保證人?,F各方達成本擔保合同: 一、丙方的擔保范圍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義務和產生的全部合同責任,以及甲方為實現上述權利而支出的差旅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全部必要費用; 二、擔保期限至 年月日止; 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的保證,即甲方屆時有權選擇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張全部權利; 四、如屆時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義務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____人民法院訴訟主張權利的; 五、各方明確,為簽署本合同,各自已經完成了議事程序和必須的授權,簽署本合同是真實自愿的。 六、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擔保合同 篇3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企業借款合同范本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企業借款合同范本規定____ 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 萬元,用于____ .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 ‰,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為月息____ ‰,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后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企業借款合同范本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為止。 本企業借款合同范本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擔保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為企業借款合同范本具體條款。 擔保合同 篇4甲方(債權人): 乙方(債務人): 丙方(保證人):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 鑒于甲方與乙方簽訂了《 貨物買賣框架合同 》,并且乙方以賒銷的`形式向甲方購買產品; 鑒于丙方愿意對乙方在上述《貨物買賣框架合同 》項下形成的對甲方的未付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甲、乙、丙三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本著誠實信用,協商一致原則,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丙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金額為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日期間從甲方采購產品產生的乙方對甲方的未付債務,最高額為 萬元,(人民幣大寫: )。 第二條:丙方擔保的范圍為乙方對甲方產生的貨款、違約金、利息、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三條:乙方和丙方對上條所列各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間為2年。如乙方或丙方未按照本擔保合同的約定償付上條各項債務,甲方有權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各方進行追償。乙方、丙方保證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索款通知后3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四條:乙方、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貨物買賣框架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本合同的未盡之處參照《貨物買賣框架合同》執行。 第五條:乙方若發生變更、撤銷情形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若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向甲方支付保證最高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應由變更后的機構按保證最高額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當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三、違約金應在違約事項發生后5日內支付。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在解釋、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方、乙方蓋章、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等同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蓋章) 丙方: (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5出租人(以下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稱乙方): 擔保人(以下稱丙方): 一、房屋概況: 租賃房屋位于 (門市)。 二、租賃期限 本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滿后如乙方續租的,須與甲方協商再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不續租,乙方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并于合同期限屆滿(解除)后三日內無條件搬出租賃房屋。 三、租金 本合同約定租金:年租金總額為人民幣 (小寫: )。租金每 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 支付。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首次租金及抵押金合計人民幣 (小寫: )。租賃期滿后,如乙方無違約,無欠費,甲方應返還抵押金。該抵押金不計息。 四、承租房屋用途: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甲方有依本合同約定收取承租房屋租金、抵押金及相關費用的權利。 5.2 承租期間,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甲方有權終止該租賃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賃抵押金,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5.3 房屋租賃期滿或本合同第八項約定的違約事由出現導致合同解除后,乙方應于3日內交還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逾期未交還,甲方有權強行收回。 5.4 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臵。 5.5 乙方支付租金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承租房屋。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乙方有在無違約的情況下,在合同約定權限內,獨立使用該租賃房屋中所(約定)承租部分的權力。 6.2 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6.3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及承租房屋水、電、氣、采暖費等費用。 6.4 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將現有經營項目出兌,但新的承租人必須與甲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6.5 乙方不得利用該承租房屋從事約定以外的經營或進行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的活動,如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經濟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6.6 乙方有義務安全使用水、電、煤氣、暖氣等設備、設施,如因乙方不安全使用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給鄰居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6.7 乙方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時,不得破壞房屋的現有結構,事先將裝修方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在租賃期滿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后,附屬的裝修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將裝修進行毀損。 七、丙方的義務: 7.1丙方自愿作為承租人(乙方)之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對該合同的全部內容完全明確、清楚,對該合同的全部內容理解完全一致,自愿以個人所有的全部財產,以無限連帶責任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如乙方出現本合同中之任一違約情況時,丙方對乙方造成的違約后果完全承擔保證責任,其地位等同于乙方,對此丙方無任何疑異。 7.2丙方在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本合同中約定的承租期限屆滿,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甲方追究乙方無果的情況下,甲方有追究丙方民事 7.3丙方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為本合同中約定的房屋承租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八、違約責任 8.1 甲乙丙三方如違反合同約定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無過錯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8.2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出現下列違約事由時,甲方有權終止該租賃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賃抵押金,并要求乙方承擔責任,賠償損失,且有權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8.2.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將所租房間全部或部分轉租、出兌或變相由第三方使用的。 8.2.2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8.2.3 乙方在承租房屋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險品的 8.2.4 乙方拖欠租金及水費、電費、衛生費、采暖費等相關費用的。 8.2.5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單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 8.2.6 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8.2.7 堆放雜物或放臵其他物品在公用通道或不屬于自己承租范圍內,影響他人通行或使用的。 8.3 違約金 8.3.1 乙方未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每延遲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按月租金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延遲支付租金超過約定期限一個月,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租賃房屋。房屋及配套設施非自然折舊因素所致的毀損滅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亦適用以上約定。 8.3.2 在租賃期內,乙方出現違約事由時或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亦適用以上約定。 8.4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乙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同時向甲方追回預交租金,預交租金金額自解除租賃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期滿之日止計算,并要求甲方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九、房屋出現需修繕事由,甲方接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內未修復或未完全修復,乙方可自行修復或完善,所需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可做出修改或補充規定,修改或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共同簽字、蓋章(按手印)時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6一、合同擔保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并不適用于勞動擔保合同。 《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庇纱丝梢?,擔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義和特定的適用范圍,這種擔保的目的是保證交易中債權的實現,其適用范圍主要限于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這種債權債務具有相對的確定性。而我們這里討論的勞動擔保,其目的不是要實現用人單位的債權,而是要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中不要有違法行為,不損害單位利益,否則就對其行為給單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要對勞動者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的一切經濟責任擔保,這與《擔保法》中所規定的擔保相去甚遠。而且,這種擔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擔保所要求的確定性,因為,被擔保的所謂“債權”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職務產生的,也可以是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產生。這種擔保合同實際上是用人單位想將自己因怠于對本單位職工的管理所帶來的風險轉嫁給擔保人的一種不平等合同,確定其法律效力難有法律依據。 二、意思自治原則不能完全適用于勞動法領域。 民事法律領域里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訂立民事合同時應體現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則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體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與另一方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雖然勞動法律關系從總體上看也屬于民事領域,但是,勞動法律關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具有隸屬性,勞動者要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約束。所以,民事法律所體現和倡導的意思自治原則并不能簡單地適用于勞動合同。同時,這種擔保雖然從形式上看似乎是自愿達成的,但實質上并不是出于勞動者的真實意愿,很多用人單位在選擇勞動者時要求提供保證人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否則,就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勞動力供過于求的現實情況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擔保條款的條件,以期得到就業機會。所以,不能僅僅因為勞動法律關系屬于民事領域,就簡單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認為只要法律法規無明確具體的規范予以禁止,且當事人自愿,則擔保關系就應肯定。這一觀點和說法明顯忽略了勞動法律關系本身的特點。 三、勞動擔保合同不符合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也不符合勞動保障部門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貫主張。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帶有明顯的社會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目標,強調的是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以及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對勞動合同的擔保問題,勞動法雖然并沒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確規定,但是,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在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中卻有明確的體現,這些文件明確禁止各用人單位以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作為訂立合同前提的行為。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重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以保證人的方式提供擔保,但是,這種做法本質上與強制勞動者交納保證金的行為并無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樣是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所設立的障礙。因為,以物的方式擔保和以人的形式擔保都屬于擔保的范圍,目的都是保證勞動者如果因違法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的利益有相應的保障。 因此,對于目前用人單位所采用的勞動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不能簡單地從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而應站在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高度,從我國勞動領域的現狀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將其認定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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